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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走基层)“兔子王”兔年热销:泥韵传神出指端 中国神话IP遇见民间工艺******

  中新网济南1月24日电 题:“兔子王”兔年热销:泥韵传神出指端中国神话IP遇见民间工艺

  作者 吕妍

  小小三瓣嘴,两只细长耳,金盔金甲大红袍,背插四面靠旗,手持玉杵,携金钵端坐于祥云之上,祥云下面以浅浮雕的形式塑造了趵突泉、黑虎泉、五龙潭等独具济南特色的泉水景观……24日,在山东济南“兔子王”非遗传承人杨峰的店铺内,五颜六色的“兔子王”排列整齐。因象征着平安、健康、吉祥,有祛病消灾的美好寓意,其在兔年迎来热销。

  杨峰介绍说,“兔子王”的原型是中国神话故事中的“玉兔”。相传,古时有一种怪病蔓延济南,在月宫捣仙药的玉兔将药饼捣碎,投在济南“七十二名泉”中,喝了泉水的百姓很快痊愈,人们为感念玉兔,便在中秋时供奉一个泥塑的兔子神。“在北京称其为‘兔儿爷’,济南则叫‘兔子王’。”

图为“兔子王骑虎”。 祁见月 摄图为“兔子王骑虎”。 祁见月 摄

  “兔子王”在中国传统民间手工艺中属于彩塑艺术,即以泥土为胎,饰以色彩。其制作工艺分为和泥、制胎、翻模、印模、开模、修胎、涂大白、开脸儿等10多道工序,30多个步骤。“我创作的‘泉城兔子王’系列作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融入了更多地方特色和泉水元素。”杨峰说,包括在“兔王”脸上,以篆书变形的“泉”字绘制脸谱,以及融入泉水景观、咏泉诗文、泉名印章等,作品承载着济南的城市文化。

  杨峰称,将“玉兔”雕造成金盔金甲的武士,有的骑着虎、狮、象等瑞兽,有的骑着孔雀,仙鹤等飞禽,这也是民间艺人的大胆创造。还有一种“兔子王”底座下伸出一根长线绳,每每拉动线绳时,它的手臂和药杵就一上一下地活动,并发出吧嗒吧嗒的响声,更是广受欢迎。

  “我的第一件作品是被一位来自新西兰的游客买走的,他说在他们国家兔子也有美好的寓意。”杨峰说。2006年,他参加了新加坡的一个文化艺术旅游展,第一次将作品带出国门,“兔子王”也在那次展会上被来自五湖四海的游客带向了世界各地。“很多外国游客专门把‘兔子王’当成礼物带回到他们的国家,我也希望‘兔子王’作为一个文化载体和符号,能够在更广阔的空间展示中国传统文化。”

图为五颜六色的“兔子王”整齐的排列在展柜中。 祁见月 摄图为五颜六色的“兔子王”整齐的排列在展柜中。 祁见月 摄

  “‘兔子王’也体现了中华神话文化的五彩缤纷,从神话故事中,人们创造出许多生动有趣的形象,还将这些形象具象化,制成各种作品,点缀人们的生活,这些神话IP也深受孩子们的喜爱。”杨峰说。

  “中国神话故事归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类别,因其丰富的内容以及超现实性,自古以来就有着广泛的民众基础,并且为传统非遗的各种艺术形式作品的创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造型参考。”山东艺术学院设计学院教授姜海涛表示,中国神话IP从形象到性格都有深入人心的鲜明特征,有着庞大的“粉丝”基础。以神话原型或元素作为特征,从中挖掘并提炼出让人产生共鸣的文化符号,融合现代审美理念解构进行再创作,做到体现背后的精神文化涵义,可以让非遗真正实现活态的传承与发展。

  姜海涛建议,未来可以在现代文化和数字技术的语境下,在尊重和保护非遗技艺的基础上,通过理念创新、模式创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文化遗产向创意资源的转变,争取用潮流的方式焕新传统习俗,打造面向未来的生产和传播方式,兼具内容、视觉、品质和功能性,塑造具有全新的生活体验和艺术享受的非遗作品、文创产品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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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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